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2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3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4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l.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2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3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4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5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动土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 动土前,应做好地质、水文、地下设施(如电缆、管道及隐蔽工程等)的调查工作,挖土深度超过0.5米,必须指派专人监护方可施工。
第2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1.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地下有管道、电缆和隐蔽工程时,严禁使用机械挖土。
2.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拆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3.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4.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5.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3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安全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4.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5.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6.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7.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4条 动土工作开始后,施工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立围栏,交通警戒线,夜间悬挂红灯,施工结束后路面及时恢复。
检修组织与管理规定
第1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2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3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1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2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3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4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5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6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7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8条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检修准备规定
第1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2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3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4条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5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焊接作业
第1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条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5.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间距不少于7米,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3条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焊夹要绝缘良好,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设备,在地面施焊时,应穿绝缘鞋,焊接作业时应佩带防护用品。
3.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4.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5.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4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5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6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设备内作业
第1条 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他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做到不切断物流不进;清洗管道不合格不进;施工工具不符合要求不进;没有监护人不进。
-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不少于19%。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3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4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5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6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7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8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第9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10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抽加盲板作业
第1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盲板由第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2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3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4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1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4.清理现场。
第2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高处作业
第1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2条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第3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第4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5条 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6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7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风速(10.8米/秒)或其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9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10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11条 高处作业使用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任意拆除部件,安全带栓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栓挂必须符合要求。
第12条 高处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作业部门留存,一份监护人员留存,一份安全环保处备案,二、三级高处作业由安全环保处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环保处监督执行。
起重吊装
第1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3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4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