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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航详细介绍旋转闪蒸干燥机

来源:正航仪器   发布时间:2015-07-04
正航详细介绍旋转闪蒸干燥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旋转闪蒸干燥机的结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热风加热式旋转闪蒸干燥机(以下简称干燥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768—1996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T 6388—1992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13306—1992 标牌
GB/T 13384—1992 机电产品包装 通用技术条件
JB/T 6924—1998 干燥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SJ/T 10674—1995 涂料、涂覆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 1 干燥强度(符号为Iv)
干燥机对特定物料在给定的工作条件下,单位时间、单位容积去除的湿分重量。单位:kg/(m3·h)。
4 结构型式与基本参数
4. 1 干燥机主要由干燥室、送料装置组成。
4. 2 型号表示方法
按JB/T 6924 的规定。
4. 3 基本参数
干燥机的基本参数见表1 规定。
干燥机的基本参数见表1 规定 
5 要求
5. 1 干燥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或供需双方的协议要求制造。
5. 2 干燥机在制造中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要求,无材料质量合格证不准投入生产使用。
5. 3 对环境温度的要求
环境温度不高于40℃。
5. 4 结构要求
5. 4. 1 干燥室上具有安装检测仪器的条件,并应设有观察窗。
5. 4. 2 干燥机的热源系统工作状况应稳定,易于调节控制。
5. 5 制造质量
5. 5. 1 干燥机的零部件机械加工质量、焊接质量、装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机械标准及制造厂技术文件和设计图样的规定。
5. 5. 2 旋转轴组件与叶片组件先组装调试合格后,再将座架拆下与塔体组焊,并保证座架中心线与塔体中心线同轴度为2mm。
5. 6 外观质量
5. 6. 1 干燥机涂层外观质量按SJ/T 10674—1995 中1.3.1 的Ⅱ级外观质量检验。
5. 6. 2 干燥机的外观应做到没有非功能性需要的尖角、棱角凸起及粗糙不平表面,零部件结合处的边缘不得有明显的错位,所有的紧固件应有防锈层。
5. 7 空载技术性能
5. 7. 1 给料器减速机空运转2h,表面温升应不大于20℃。
5. 7. 2 给料器空运转2h,轴承温升(对应轴承处)应不大于20℃。
5. 7. 3 干燥机组装后,空运转2h,检验运转要求。运转应平稳,不得产生异常及机架振动等现象。
5. 7. 4 干燥机减速机空运转2h,表面温升应不大于25℃。
5. 7. 5 干燥机噪声应符合表1 规定。
5. 8 负载技术性能
5. 8. 1 干燥强度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进行干燥性能试验时,干燥强度应符合表1 规定。
5. 8. 2 干燥机在所适用的范围内应能满足其它物料的干燥要求。
5. 9 可靠性
在用户遵守干燥机的保管和使用规则条件下,干燥机正常工作时间不少于5000h。
6 试验方法
6. 1 干燥机、给料器的减速机空运转时,轴承表面温升用允许误差不大于±1℃的温度计测定。
6. 2 干燥机噪声用声级计测定,即在样机四周距设备表面1m,距地面1.5m 处,测四点的噪声取平均值。对背景噪声按GB/T 3768—1996 中的8.2 要求进行处理。
6. 3 干燥机进口热风温度应用数字显示控制仪测定。
6. 4 干燥机的干燥强度按附录A的方法进行试验。
6. 5 干燥机在所适用的范围内,满足其它物料干燥要求,按生产实际中对物料干燥作业的工艺条件和要求进行现场操作,检验干燥机满足用户对该物料干燥效果要求和程度(按技术协议或合同评定)。
6. 6 干燥机可靠性试验由用户建立的试验点中进行,并提出报告。
7 检验规则
7. 1 干燥机须经制造厂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能出厂。
7. 2 干燥机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 2. 1 出厂检验
7. 2 . 1 . 1 每台干燥机须进行出厂检验,即进行时间不少于2h的空载运行试验,以及对5.7.1~5.7.5要求
进行检验。
7. 2. 1. 2 出厂检验项目中若有一项不合格,产品即为不合格。
7. 2. 1. 3 当由于客观原因必须现场总装的产品,出厂检验的项目可在安装调试生产现场进行,可按发货厂调试人员或使用单位提供的经制造单位产品质量检验部门确认的现场调试报告作为交货依据。
7. 2. 2 型式检验
7. 2. 2. 1 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鉴定或转厂生产时;
b) 产品停产2 年后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每生产100 台(指相同规格)时;
d) 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7. 2. 2. 2 型式检验除包括出厂检验的内容外,还应对5.8.1 要求进行检验。
7. 2. 2. 3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对5.8.1 要求进行检验时,可用对5.8.2 进行检验替代。
7. 2 . 2 . 4 型式检验的样机从制造厂成品库任抽取1台。若对5.8.2检验时,物料和样机可随时经有关人员协商选定。
7. 2. 2. 5 型式检验时,若5.7.1~5.7.5、5.8.1 要求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复验该项,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不予验收。
7. 3 检验中所采用的各种测量工具应有合格证书,需计量检定的应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